贵州桐梓:家门口的“小”工厂 解决群众“大”就业******
多彩贵州网讯 (王贤会 本网记者 王信) 1月9日,记者走进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高新区(经开区)尚匠印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机杼声不绝于耳,工人正在工作台前忙碌地工作。
工人忙碌着
曾周波是桐梓县楚米镇马元岩社区的一名易地扶贫搬迁群众,通过社区的介绍,他进入该工厂务工。“我目前每个月的收入在4000元左右,在这里上班既可以照顾家庭,还可以挣一份工资。”曾周波告诉记者。
工作中的曾周波
像曾周波一样的工人,工厂里还有很多,因为家庭的各种情况无法外出务工,该公司的引进,实现了他们在家门口就业的目标。
“我们工厂主要解决了大部分群众的就近就业。”尚匠印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杜碧红表示。
近年来,桐梓县各乡镇积极引进企业,不断拓宽群众就业渠道,帮助群众在家门口实现就业增收。
遵义鸿腾汽车配件加工有限公司工人正在操作机器
在遵义鸿腾汽车配件加工有限公司,公司员工熟练地进行着汽车配件加工。据公司负责人郑林,目前公司主要是解决了不方便外出打工的家庭妇女的就业,做到挣钱顾家两不误。
“在这里上班,既可以照顾老人和小孩,又可以挣钱补贴家用。”该公司员工、桐梓县官仓镇红旗社区居民黄安静说。
“接下来,我们公司将会增加更多的岗位,解决更多的群众就近就业,带动当地群众增收致富。”郑林告诉记者。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